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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农村征用土地现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信息发布者:wxg509
    2017-12-27 12:27:48   转载

    农村土地征用直接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土地征用工作中,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三者关系,不使农民群众利益受到侵害,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从总体上讲,广大农民群众对政府的征地工作是理解和支持的,土地征用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随着工业经济不断增长,城市化进程持续加快,建设用地的需求量迅速增加,征用土地规模不断扩大,涉及征地农民的人数剧增,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相继暴露出来。为此,对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作一些思考研究。

          存在问题及成因     

     (一)征用土地规模呈攀升态势,“征而不用”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一面是农民无地耕种,一面是土地闲置浪费,这种现象是引发农民不断上访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失地农民”缺少生活保障制度,后顾堪忧。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保障。长期以来,我镇土地征用补偿实行的是单一的货币政策,不利于农民长远生活保障。

    由于广大失地农民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普遍较低,自谋职业的能力较弱,因而大部分失地农民对今后的生活顾虑很大。他们强烈要求政府解决失地后的生活保障问题,有的甚至提出了只要政府给他们安排好基本生活保障,土地可以白送给政府的呼声。


    (三)留地政策未能实施到位。  

        为谋求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给村民提供生存空间及生活保障,各村对留地要求十分强烈,主要是提出留好两类地,一类是村经济发展地,另一类是个人建房用地,要求以土地入股,或建标准厂房出租等形式利用留地。但各村对留地位置要求较高,往往要求留在主要街道两侧,并允许他们搞房地产买卖,对此政府难以满足他们的要求。由于留用地政策上存在分歧,造成土地征用工作难度增大。      


    (四)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力度不足。     

     征地困难的核心是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现行征地制度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进行补偿,具体测算按被征用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倍数确定补偿费用。由于年产值不确定,倍数标准又存在较大幅度,政府征用土地往往在法定范围内尽可能以低限补偿费用。这种补偿办法,造成同一区块甚至同一宗地由于用途不同而补偿标准差距悬殊的现象。况且,经营性用地出让中,从农民手中以较低的价格征用,却以高出数十倍甚至上百倍的价格出让,导致被征地农民心理失衡。此外,政府为壮大发展本地企业,对重点扶持的企业征地行为实行特殊优惠政策,低价从农民手中取得土地;有些镇乡、街道为了招商引资,增加本地区的投资吸引力,往往把征地补偿标准降得很低,作为给予投资方的优惠措施,侵害农民的利益,引发众多失地农民逐级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五)土地补偿费用管理不够严格。    

      征地补偿费事关稳定大局,事关失地农民切身利益。《某某县土地征用暂行办法》规定,征地补偿费用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所有,纳入公积金管理,用于被征地农民参保和发展生产、公益性建设,不得平分到户。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指导监督力度不足,有些村干部迫于村民的压力,往往把土地补偿费平分到人,有的村甚至发生村干部截留甚至借机挥霍土地补偿费的现象。      


    (六)违法征地现象普遍,影响征地工作开展。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上2/3通过,方才有效。而部分镇乡、街道为了加快引资速度,往往包办征地工作,直接与村干部签订征地协议,忽视广大村民的要求,侵犯村民的合法权益。有些镇乡甚至自行设定开发区,变相圈地,未经报批而广建厂房,既扰乱了土地征用秩序,也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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